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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2007〕192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海市级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省级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级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十四届政府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八日
临海市级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促进我市外经贸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扩大加工贸易,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1217”工程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金使用范围
1、本市的外经贸企业是指注册在本市的进出口公司、自营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经贸企业。
2、扶持资金重点支持本市外经贸企业赴境外展览、境外投资、出口品牌、加工贸易、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壁垒等的境外经贸活动。
二、资金申请条件及标准
(一)加工贸易进出口奖励
1、当年盈利的本市外经贸企业,按企业当年加工贸易进口总量超过上年实绩部分(其中上一年实绩为零,当年进口总量应超过50万美元),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1.5万元人民币。加工贸易进口总量以海关年度复出口核销结案的进口额为准。
2、对当年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本市外经贸企业,出口达到500万美元的,奖励2万元;出口达到1000万美元的,奖励5万元;出口达到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加工贸易出口总量以海关年度复出口核销结案的出口额为准。
(二)境外展览奖励
1、本市外经贸企业参加市外经贸局组织的国际性展览会,在境外购买摊位,按每只国际标准摊位补助2万元,每家企业每次参展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其中休闲用品礼品行业企业赴境外参展,展览场地超过50平方米且进行摊位特装的,其场租费及装修费给予35%的补助,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类似活动,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报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备案,可凭有关原始凭证按上述标准执行。
3、加盟市外经贸局组织牵头在国外设立临海名优产品直销展示中心的企业,凭有关原始凭证给予每家5万元的奖励,连续2年以上在直销展示中心参展的,凭有关原始凭证再给予奖励5万元。
(三)出口名牌及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奖励
1、本市外经贸企业获得商务部“中国出口名牌”称号的,凭有关文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本市外经贸企业获得省外经贸厅“浙江出口名牌”称号的,凭有关文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本市外经贸企业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并有出口实绩的,凭有关文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境外投资奖励
本市外经贸企业在境外投资创办生产性企业、贸易公司、办事处及资源开发等,在国内办理了正式审批手续且运行一年以上的,凭有关文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为鼓励本市外经贸企业开拓新兴市场,防范经营风险,引导外经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凭有关原始凭证其保费支出最高可享受10%的补助。
(六)应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奖励
本市外经贸企业参加反倾销、反补贴应诉发生的相关支出,其费用凭有关原始凭证一次性给予50%的补助,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扶持资金申请、考核及审批
1、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由本市外经贸企业在年终一次性向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2、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组成考核小组对外经贸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再到申请企业核查确认。
3、考核小组审核确认后,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联合下文执行,并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外经贸企业帐户。
四、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1、资金使用单位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市级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实行专款专用,对擅自变更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缴资金,或除全额追缴资金外并作适当处罚,今后一律取消享受市级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的资格。
2、本市外经贸企业获得的上述奖励资金,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5号)执行。
3、市级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五、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外贸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台州市府办、台州市外经贸局,临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