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2007〕193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海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省级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政府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八日
临海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民众创业,规范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临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1217”工程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市工业经济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二)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厂房建设贴息
(三)微小企业的房租补贴
(四)微小企业的创业奖励
(五)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工业经济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的部署、要求和目标,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接受企业申报;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考核,联合下达“临海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对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的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追踪,并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绩效。
各镇(街道)企办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并指导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协助市工业经济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进行追踪。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足额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额度,审核和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监控各项优惠和奖励总额。
第四章 奖励或补贴标准
第七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奖励
凡担保公司为我市中小型工业企业担保月均余额(指企业单户担保额3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达到3000-5000万元(含)的,奖励5万元;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部分,按月均担保余额的0.5%给予奖励;超过1亿元的,超出部分按1%给予奖励。每家担保公司每年奖励的最高额度为100万元。
第八条 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厂房建设贴息标准
经认定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或上级认定的创业创新基地,厂房建设按投资额的3%进行贴息。每个创业创新基地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微小企业房租补贴
进入经各级认定的创业创新基地的微小企业(指入驻时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能耗不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且排放符合环保有关要求的,从入驻之日起,第一年按每平方米(以建筑面积为准,下同)每月补贴2元,第二年按每平方米每月补贴1元,第三年按每平方米每月补贴0.5元。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条 微小企业的创业奖励
政府鼓励民众创业,对在当地小企业发展及民众创业中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企业或个体创业者给予奖励。对其中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及节能减排项目的企业优先安排奖励。
1、对新进入规模上企业行列(以统计部门口径为准)且当年销售收入增幅达到30%以上,入库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新进入规模上行列的企业,除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外不增加新的社会负担。
2、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对创业典型代表的奖励,奖励对象为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且当年销售收入增长50%以上的微小企业或个体创业者,额度为每家1万元以下。
第十一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获得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市财政按1∶1给予配套补偿。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奖励的程序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奖励以上一年的12月至当年的11月为一个考核年度,市工业经济局会同市人民银行在每年11月份布置各信用担保机构申报。
2、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填写相关申请材料,于12月10日前送市人民银行签署意见后报市工业经济局。 3.市工业经济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在12月31日前完成对信用担保机构上报材料的考查核实。
4、市工业经济局负责对考核情况汇总后报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申报创业创新基地厂房建设贴息的程序
1、经考核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创业创新基地的均可申请贴息。
2、申请贴息的创业创新基地在认定当年的11月30日前填写有关《申请表》,并附认定文件、厂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结算资料,由所在地镇(街道)企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工业经济局。11月30日以后认定的创业创新基地,在次年申请贴息。
3、市工业经济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在12月31日前完成对有关资料及现场的考查核实工作。
4、市工业经济局负责对考核情况汇总后报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申报微小企业房租补贴的程序。
1、微小企业房租补贴由所在创业创新基地统一向市工业经济局申报,一年一次,年度时间为上年的12月至当年11月。
2、微小企业房租补贴由所在创业创新基地统一申报,申报时需填写《申请表》及创业创新基地当年的运行情况,附报申请房租补贴企业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财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厂房租赁协议及房租结算凭证(发票)、企业开户银行及帐号,由创业创新基地所在镇(街道)企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12月10日前报市工业经济局。
3、市工业经济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在12月31日前完成对有关资料及现场的考查核实。
4、市工业经济局负责对考核情况汇总后报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5、经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的微小企业房租补贴,直接核拨到承租企业。
第十五条 申报微小企业创业奖励程序。
1、市工业经济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的工作安排,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10月份布置镇(街道)申报。
2、镇(街道)根据当地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奖励对象的建议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于11月10日前汇总报到市工业经济局;次年1月5日前组织当年新进入规模上行列的企业填写《申请表》,初审后在1月10日前报市工业经济局。
3、市工业经济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在1月15日前完成对各镇(街道)上报材料的考查审核工作。
4、市工业经济局负责对考核情况汇总后报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申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程序
1、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后,凭相关文件及拨付凭证到市工业经济局申报。
2、市工业经济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等部门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对有关资料的审核。
3、市工业经济局负责对审核情况汇总后报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上述扶持资金根据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由市财政局在次年第一季度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各项奖励和优惠资金除国家明确列明财务科目外,企业在收到款项时,应列入“资本公积”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经济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台州市府办、台州市经委,临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