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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2007〕194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海市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省级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政府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八日
临海市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中小企业培育体系,加快推进实施小企业成长工程,促进小企业发展壮大和产业升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1217”工程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是指各类组织、个人投资建设的、市场化运作的专门为民众创业或小企业发展提供场所和服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市工业经济局负责临海市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创新基地”)认定的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各镇(街道)企办负责当地创业创新基地的初审上报及日常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自愿申报临海市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布局合理,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齐全。
(二)占地面积30亩以上,已建成可供出租的标准厂房或其它生产用房2万平方米以上。
(三)引进小企业10家以上,其中科技型企业不少于2家。
(四)设立机构或实体,负责创业创新基地的运行、管理。创业创新基地对入驻企业的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工作负责,引导企业照章纳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杜绝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五)创业创新基地设立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商务、技术、人才、代理、咨询和后勤等服务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创业创新基地申报材料:
(一)《临海市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的基本情况材料
(三)工商执照复印件、机构人员名册
(四)入驻企业基本情况
(五)配套服务功能基本情况
第六条 确认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创新基地可随时向市工业经济局申请认定临海市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二)申报临海市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由各镇(街道)企办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市工业经济局。
(三)市工业经济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机构或实体进行评审,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先进制造业基地暨1217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确认。
(四)对被认定的创业创新基地,市政府给予授牌,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 管理要求
(一)市工业经济局负责对创业创新基地的管理,并加强对创业创新基地内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二)已认定的创业创新基地,每年7月份按照申报条件将有关材料报市工业经济局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对创业创新基地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本认定办法由市工业经济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基地 办法 通知
抄送:台州市府办、台州市经委,临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