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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通过审议
录入:金色年华  来源:Internet  时间:2008-6-23  【 字体: 】 〖 双击滚屏 〗

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办法》就粮食市场准入、规范粮食经营活动、完善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等作出了规定。
  为规范粮食经营行为,保护农民利益,《办法》对粮食经营者(主要是收购者)设立了准入门槛。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必须符合工商登记规定的相应类型经济实体注册资金的要求;拥有或者租赁合格的粮食仓储设施,并配备清理、计量、测温以及检验(化验)等设备;具备两名以上专业或者兼职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人员。粮食收购者不得压级压价,不得拖欠售粮款,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销售者不得短斤少两、参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

  为确保粮食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办法》着力加强和改善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我省设立了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支持粮食储备和稳定粮食市场等。同时,我省还设立了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主要用于粮食应急采购、应急加工、应急供应等费用支出。

  为保障粮食安全,《办法》还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限量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正常情况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企业保持不少于上年度7天正常经营量的粮食库存,批发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保持不少于上年度3天的正常经营量的粮食库存。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粮食经营者要履行粮食库存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粮食经营者要履行粮食库存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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